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乡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新乡市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不得直接作为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列入本清单的违法行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时,也可以不予处罚。
附件:1.新乡市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承诺书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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