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现将《新乡市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31日
新乡市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信用
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秩序,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会计执业行为,优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会计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第80号令)、《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新乡市范围内经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是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代理记账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辖区内进行代理记账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情况,对其信用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划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值管理,根据《新乡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考核评分表》(附件1)、《新乡市(委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考核评分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设立的标准和条件确定信用等级。
A级单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考核评分85分以上。
B级单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考核评分75至84分。
C级单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考核评分60-74分。
D级单位:考核评分未满60分;或者未达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列为整改对象。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情况,实行分类监管。
(一)会计信用等级A级机构,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二)会计信用等级B级机构,经回访复查已经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管。未及时改正的,要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会计信用等级C级机构,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
(四)会计信用等级D级机构,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信用分级分类情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信用分级分类情况,并及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列入一般失信等级的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整改后向辖区内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查证属实后,撤销其信用等级,并及时公示,但当年不再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列入严重失信等级的代理记账行业市场主体,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代理记账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管理,并将发布情况及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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