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综合科。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发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预算科。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提出地方政府债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的审核意见;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审核意见。
(五)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市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财政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财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六)国库科。组织全市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七)预算绩效管理科。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市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县(市、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九)教科文科。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负责管理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支持资金,拟订相关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负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文化企业相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一)农业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扶贫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政府采购有关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四)税政与条法科。按照省统一部署承担税制改革调查工作,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相关建议;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等有关工作。
(十五)企业科。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落实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六)服务贸易科。承担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盐业、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
(十七)地方金融科。拟订全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市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落实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拟订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拟订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承担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拟订等有关工作;负责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相关工作。
(十八)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集中统一处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二十)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执行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建议;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综合治税工作。
(二十一)财政监督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负责市财政局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十二)基层财政管理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市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相关行政管理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十四)市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监管办公室。拟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工作,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探索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负责所属企业党建工作。
(二十五)企业规划发展和管理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及体制改革、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主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组织推动所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和对外合作交流;指导所监管企业、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重大调研工作;负责国资监管综合性业务协调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研究性文稿;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十六)企业改革科(信访稳定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牵头实施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方案和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组建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关闭破产有关工作;负责所属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企业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科。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建立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完善职工福利保障体系;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业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十八)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国有(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300号